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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见闻] 律师:网络举报不同于网络造谣 北京警方应撤销刘虎案

发表于 2013-9-5 12:05:59|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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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夜游神 于 2013-9-5 12:12 编辑

      刘虎的代表律师周泽和斯伟江指出,中国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了四种情形,网络发言不在此列,刘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因此,他们呼吁北京警方撤销刘虎案。吴汉钧 重庆特派

    实名举报中国政府高官而被刑拘的《新快报》记者刘虎,被北京公安局指控涉嫌寻衅滋事,北京三名律师指出,调查记者的网上举报和网络造谣传谣是有区别的,调查记者是行使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调查记者举报的证据展开全面调查,而不是打击举报人。


    他们也指出,中国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了四种情形,网络发言不在此列,刘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因此,刘虎的代表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呼吁北京警方撤销刘虎案。


     北京警方8月22日把刘虎从他在重庆市渝北区的家中带走。25日,北京警方对外证实,刘虎因涉嫌制造和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28日,刘虎的妻子秦凌、代表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同刘虎见面,代表律师证实刘虎面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新和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昨天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指控刘虎造谣传谣和寻衅滋事罪名都是无法成立的。


     今年8月以来,中国政府重点整治网络空间,逮捕了一批网络造谣传谣者,包括网络水军“秦火火”、“立二拆四”等。


     周泽说,刘虎的网络举报和网络造谣传谣有本质上的不同,刘虎的行为是正常行使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是中国宪法第41条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


   中国宪法第41条阐明,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周泽说:“有关部门还没调查处理,就把检举人抓起来,让人产生打击报复的感觉。”

     周立新说,中国政府现在打击网络造谣,是在证明这些信息是假消息后采取的行动,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出面反驳刘虎在网上的举报与事实不符。


     他说:“即使刘虎的举报与事实不符,冤枉了他举报的国家干部,那也不是造谣,那是诽谤或诬告陷害。”

“按照刑法规定,被诽谤或诬告的人应该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不应该由公权力介入。”

     王甫认为,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刘虎是不合适的做法。他说:“刑拘刘虎,指他寻衅滋事,是很滑稽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有四种:即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王甫认为,寻衅滋事法定情形所指的公共场所并不包括虚拟场所,社交媒体等虚拟场所实际上是言论场所,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不该列为寻衅滋事的场所。

      他说:“把在虚拟场所的发言说成寻衅滋事,会对言论自由造成很大的伤害。”


      刘虎曾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天下无虎”中举报和转发其他人对县级干部、厅级干部的举报。他曾举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担任重庆万州区委书记期间的渎职行为。他也曾根据陕西省一名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该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通过微博公开自己的调查情况和举报人的举报信。



发表于 2013-9-5 12:06:28|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游神 于 2013-9-5 12:12 编辑

      刘虎还曾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其他人对上海高级法院代院长、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的举报信,并代山西省记者李建军发布其对华润集团总经理宋林的举报。


     周泽说:“刘虎在微博连续披露、检举多位高级干部的问题,他监督批评的力度可能是最猛烈的。这种猛烈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可能导致了他如今被追诉的结果。”

      中国一直存在举报人爆料后被捕的事件,但他们被捕的原因通常和举报没有关系。上月底,曾在网上举报多名官员的广东省佛山市网民“24节气”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上月初,曾实名举报陕西“表哥”杨达才的周禄宝被江苏省苏州警方逮捕,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去年11月,广东省深圳社区干部坐拥20亿资产一事的举报人周祖杰因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被逮捕。

     刘虎的网络举报和网络造谣传谣有本质上的不同,刘虎的行为是正常行使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是中国宪法第41条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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