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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于 2014-3-31 23:53:08|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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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夫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名义借钱担保人写的配偶名而配偶不知情属于歹意举债?
答: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然,非本人签字且无授权,担保不成立,但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实际审理中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是否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所需而成立的债务予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没看到相应证据,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为慎重起见,更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并委托办理,相信定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重庆离婚继承律师 王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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