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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见闻] 云南县官员强奸幼女案今重审 律师预测获刑9年

发表于 2013-12-3 09:38:39|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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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陈维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虽然庭外和解是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意见中的两个规定都支持从重、从严处罚。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陈维镖说。
    事件回顾:
  “官员强奸幼女”民事赔偿上诉获受理
  索赔85万元,案件刑事部分抗诉暂未获答复,受害女孩从活泼变沉闷,家里处于零收入状态
  8月24日,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
  陈维镖介绍,10月10日,昭通中院收到大关县法院移送的该案上诉材料和案件卷宗,于11日决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将择日开庭审理。
  但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已于10日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目前尚未答复。
  一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1500元。
  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请求。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维镖认为,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遭受到严重的摧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受害幼女家属及陈维镖均对昭通中院受理民事赔偿上诉的行为表示认可。
  探访
  判若两人 女孩常做噩梦
  该事件对女童王玲(化名)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王玲的母亲刘琴(化名)告诉记者,事发前,女儿王玲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即使陌生人,也会很快玩在一起。
  事发后,王玲不愿再与其他小伙伴一同玩耍,整日待在家里不肯外出。总是抱着妈妈不放手。
  刘琴记得,有几个晚上,王玲做噩梦,醒来一直
  王玲的父母也不想让她出门,有人看到女孩后总是指指点点。
  有一次,王玲的父亲看到,一群初中生围住女儿,问她事发时的情况,女儿并不知道那意味着什么,还在跟他们说:那个疯子把我压在床上……
  一些反常的变化也令父母担心。刘琴说,王玲在两岁时就学会了脱裤子小便,但最近,她总是小便时忘记脱裤子。
  目前,王玲的父母一人辞职一人关掉了理发店门面,处于零收入状态。
  人去楼空 郭妻辞去公职
  郭玉驰的姐姐介绍,郭玉驰不善饮酒。但事发前四天,郭玉驰曾在家大醉。
  郭的姐姐说,事发当天,郭玉驰的妻子回家照顾生病的父母,只有郭玉驰一人在家。
  新京报记者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郭玉驰出生于1963年7月,现年50岁。郭玉驰曾在县财政局、大关县天星乡工作过,然后到人事与社会劳动保障局任副局长,2013年,调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郭玉驰有一子,现在昆明做生意。事发后不久,郭玉驰的妻子以退休的形式离开了原单位林业局。
  一个月前,郭的姐姐在县城大街上无意间碰到了弟妹,她打了声招呼便走了。现在,郭的姐姐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11日及13日,记者三次来到郭玉驰家,均无人。
  象 印
  郭玉驰曾到她的理发店理过几次发,总是穿着白色上衣、灰白色长裤,“斯斯文文的。”
  —女童母亲刘琴
  看到相关报道后很吃惊,在印象中,郭玉驰是一位关心下属、性格温和的人。
  —郭玉驰同事

发表于 2014-2-25 14:47:24|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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