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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喜洋洋制片方遭家长诉讼

发表于 2013-6-24 21:50:32|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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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石榴街道麻汪村3名均不足10岁的儿童,因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狼烤羊”的情节致使冉冉、浩浩小哥俩严重烧伤。昨天上午9时,东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状告动画片制作方”案件,目前法院正在安排庭外调解工作。  中央电视台、新华日报、现代快报、江苏卫视等十几家媒体赴法庭予以现场报道。
  昨天上午9时,案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开庭。庭审中,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医疗费264262.63元(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另行主张);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制作安全警示标语等补救措施;3、依法判令被告二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出示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多处放火烤羊、平底锅砸人、把对方推到悬崖下等危险镜头,出示了涉案儿童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受伤系模仿绑架烤羊游戏所致。第二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庭出示了动漫制作资质、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顺顺的代理律师认为,3名儿童及监护人均有过错,第二被告制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具有危险性,易被儿童模仿,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法院依据责任大小判令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被告在前期治疗时已经支付原告10.4万元应扣除。
  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受伤与第二被告动画片制作方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动画片制作方在片中制作安全警示标语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方及第一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因授权原因暂时不能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目前法院正在安排庭外调解工作。
发表于 2013-6-27 10:47:51|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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